衡宁研究 | 刑商交叉视角精准辩护,1.5亿虚假诉讼案终获法定不起诉— —衡宁律所常铮博士在“何罪之有”讲坛深度解析无罪辩护路径

 

2026年3月22日,由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何罪之有——全案无罪案例讲坛”第一辑第二讲于京城俱乐部音乐厅圆满落幕。本期讲坛聚焦“重大经济犯罪不起诉案例深度解析”,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博士以亲办的一起国企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为例,系统呈现了在刑商交叉背景下开展无罪辩护的全流程实操路径。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最终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成为经济犯罪领域无罪辩护的典型范例。

常铮博士

案例全景:国企涉险1.5亿,民事维权缘何卷入刑事指控

常铮博士介绍,本案涉及国企、民企、第三方公司及债权人李某等多方主体。国企民企双方合作开发土地项目,约定按持股比例融资出资,但实际履行中民企出资严重不足,引发项目资金链断裂及巨额滞纳金。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双方签订系列协议明确资金占用、股权转让及债务抵偿安排。后因民企债权人李某申请执行已抵偿给国企的资产,国企依据抵偿协议提起执行异议及民事诉讼,却被侦查机关认定为“捏造事实”,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1.5亿元。

“核心矛盾在于,民事权益维护行为被侦查机关定性为‘捏造事实’的刑事犯罪。”常铮博士指出,这一关键转折点使得案件面临刑商交叉的复杂局面,也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维辩护:程序、事实、证据、法律定性的系统破局

在办案实操环节,常铮博士从程序、事实、证据、法律定性四个维度,完整还原了辩护工作的推进逻辑。

程序维度,辩护团队充分利用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和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为辩护工作争取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多次申请解除对国企账户的查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资金流转;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申请当面沟通,确保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得到全面呈现。

事实维度,辩护团队着力厘清刑商交叉的核心争议点。通过还原合作发、出资失衡、资金占用、债权抵偿、合法维权的事实链条,证明系列协议是双方基于客观事实经多次磋商后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从根本上否定了“捏造事实”的指控。

证据维度,辩护团队以客观书证为核心构建无罪证据链。通过聚焦国企内部的资金流水、协议原件、审计报告等核心书证,从海量卷宗中梳理出完整事实逻辑,以客观证据有力驳斥主观证人证言,精准指出侦查机关证据间的矛盾点,形成闭环的无罪辩护体系。

法律定性维度,辩护团队精准厘清刑商边界,提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等于虚假诉讼罪”的核心主张。常铮博士强调,国企既无“捏造事实”也无“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因个别协议未生效就否定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综合案件事实、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方法论启示:经济犯罪无罪辩护的三重原则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常铮博士系统提炼了经济犯罪无罪辩护的三大关键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始终以客观书证为核心,让证据说话;刑商边界原则,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守“罪刑法定”,避免“民事争议刑事化”;涉案企业保护原则,在辩护中兼顾企业正常经营,推动司法机关考量企业存续的社会价值。

针对国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常铮博士提出双重启示:一方面,在合作开发项目中必须明确权利义务,对需审批的协议提前做好合规审查,全程留存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面对民事执行、诉讼等纠纷,应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合法的民商事手段维权,以详实证据支撑诉求,有效规避刑事风险。

刑商融合:律师办理刑商交叉案件的能力进阶

常铮博士特别指出,“能够精准解读刑法构成要件,同时厘清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实现‘刑商结合’的精准辩护,才能制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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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4-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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