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宁动态|我所合伙人吴晨博士出席第四届“公司法青年谈”论坛暨“与公司法同行”主题沙龙并作主题演讲
025年11月30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协办的第四届“公司法青年谈”论坛暨“与公司法同行”主题沙龙,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以“商事法制创新与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完善”为主题。我所吴晨博士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受邀出席,并在第一单元作主题演讲。
会议议程涵盖“一般规定”“股东出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四个核心单元,旨在从多维度对公司法司法实践展开系统性剖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梅夏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等来自学术界与律师界的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分别致辞或作主题发言。

会议现场
吴晨博士以《律师行业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意见》为题,深入阐述了律师行业参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的独特价值与务实主张。他强调,律师行业的核心优势在于提供独立的“争议解决视角”——这种视角聚焦于纠纷从发生到解决的全过程,致力于构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司法机关的居中裁判视角、法学家的理论体系视角形成有益互补,共同推动公司法司法解释更好地回应实践需求。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开展了系统性工作,针对司法解释过程稿92条规定中的51条提出修改建议,其中部分建议被全部或部分采纳并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中。

吴晨律师作主题发言
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般规定”部分,吴晨博士提出四方面核心建议: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方面,建议降低涤除诉讼门槛,并将规则延伸适用至董监高辞任场景;在关联交易效力认定上,主张以可撤销为原则、以交易公平性为审查核心;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强调应增加“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观故意要件,防止制度滥用;在公司决议效力诉讼方面,应避免司法过度介入公司治理,同时不应剥夺董事对存在程序瑕疵或恶意情形的解任决议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吴晨博士总结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在保护各方利益与尊重公司自治之间寻求平衡,同时界定《公司法》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适用边界,从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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