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宁动态|我所合伙人吴晨博士出席第二届中国公司法实务前沿研讨会并做主题演讲
2025年11月16日,第二届中国公司法实务前沿研讨会“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配套规则”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公司法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承办。会议汇聚了来自高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企业界的100位专家代表。我所吴晨博士作为中华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受邀出席并发表主题演讲。
研讨会共设三大核心单元,分别为“一般规定及出资责任”“股权转让、代持与回购”以及“公司治理与董监高责任”,每个单元由主题演讲、专家发言和与谈评议环节组成,旨在从多维度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商法学研究会6副会长朱慈蕴教授、赵万一教授、范建教授、国家法官学院胡田野副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林晓镍副院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新副院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马屹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何音院长助理等来自教学科研单位、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代表做主题发言。

会议现场
衡宁所合伙人吴晨博士在第一单元以《争议解决视角下的股东资本责任》为题进行了发言。吴晨博士首先介绍了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在参与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过程中的工作成果与核心理念,律师行业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制定中具有独特的实践视角,能够从争议发生的全过程出发,推动规则设计更贴近实务需求,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本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共对过程稿92个条文中的51条提出了修改建议,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保持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避免规则“回流”;二是防范司法解释对公司纠纷过程的割裂,注重争议的整体性解决;三是促进司法解释发挥解决争议的最终作用,共有20条建议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体现了律师行业在司法规则形成中的积极作用。

吴晨博士发言
吴晨博士进一步从“股东资本责任”角度切入,分析了新《公司法》在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完善认缴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他指出,新公司法明确了八类资本责任制度,均以向公司承担责任为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仍需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应严格区分股东对公司责任与对债权人责任的法律基础,避免将出资责任简单等同于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司融资与债务重组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吴晨博士发言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对新公司法条文的具体化与操作化,更是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司法解释的完善有助于厘清股东责任边界,增强市场预期,为公司治理与纠纷解决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支撑。

现场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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